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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协会党委召开纪念建党85周年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动员大会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8日作者:湖北律师协会
2006-8-8
2006年6月28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统一部署和省司法厅党委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广大律师政治业务素质,结合“七一”的来临,湖北省律师协会党委组织召开了纪念建党85周年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动员大会。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省律协党委书记曹诗权、省律协党委成员、厅律公处处长李颂银、省律协党委常务副书记、秘书长刘建国、省律协党委副书记、副会长张粒、省律协副会长岳琴舫出席了会议。省直律师事务所主任、支部书记、合伙人、党员律师100余人参加了会议。曹诗权同志作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动员讲话。
曹诗权同志在讲话中首先阐述了律师行业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强调,广大律师要深刻认识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律师行业队伍在意识形态上正本清源,走出误区,端正执业思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业属性,确保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巩固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提升律师队伍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律师在拓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拓展,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有针对性的解决律师行业执业中存在的执业偏差,违规违纪问题,切实彰显律师的社会功能,发挥职能作用的要求;是培植律师行业整体文化,打造律师文化体系的重要平台;是构建律师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认同,形成共识,保持素质一致的客观需要。他强调,对于律师行业来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明确 “六个进一步”的目标要求,即执业理念进一步端正,执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政治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律师执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他指出,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广大律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该形成“六个必须”的认识要求。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要求。同时,曹厅长指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曹诗权同志对省直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摆上重要日程。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省律协党委印发的《全省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施方案》,按照思想动员、学习培训、查摆问题、落实整改、考核总结等五个阶段,紧密联系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要紧密联系实际,制定科学的教育计划。对五个专题逐个组织讨论,厘清执业思想和执业理念,查找认识上的差距,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丰富学习教育的形式,通过讨论、撰写学习体会、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确保教育活动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三是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建立律师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律师法律文化的内涵中。四是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过程中,要做到“四个结合”,即同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同学习党章、遵守党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律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工作与教育活动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通过教育活动,促进律师执业行为和执业理念的规范和提升,促进律师业务的发展。
最后,在谈到律师队伍、律师行业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时,曹诗权同志强调:一是必须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充实、更新法律知识,切实养成综合性法律思维,形成一定的专业优势;二是必须坚持严格依法执业,固守执业合法性这一执业高压线,防止、杜绝违法违纪执业;三是必须模范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切实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四是必须在执业活动中坚持法律、社会与政治效果综合协调统一;五是必须加强规范化建设,实现依法治所。
动员会后,省律协党委对省直律师事务所五个“优秀党支部”、五名“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十名“优秀党员”进行了表彰。